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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2 19:14:55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为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我厅对《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中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时间:2018-01-2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我厅对《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中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 (修订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

评价指标

计分标准

评价有效期

省级责任

部门或单位

评价子项

权重

评价内容

分值

一、企业

综合实力

35%

1、注册资本

4

1、企业注册资金:

(1)1000万元(含)以下的,得1分;

(2)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之间的,得1.5分;

(3)5000万元到1亿元(含)之间的,得2分;

(4)1亿元到3亿元(含)之间的,得3分;

(5)3亿元以上的,得4分。

2、以资质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3、最高得4分。

资质证书

有效期

厅建工处

城建处

2、企业业绩

 

 

 

6

满分100分,由竣工产值、中标宗数两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6分。

1、竣工产值(满分60分,从结算日期算起)

(1)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产值累计每1000万元加0.1分;

(2)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备案书、竣工结算单;涉及专业承包的单项合同的,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

有效期2年

厅建工处

城建处

2、中标宗数(满分40分)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中标宗数(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1)施工总承包项目。

①2亿元以上每项得5分;

②1亿至2亿元(含)每项得2.5分;

③5000万元至1亿元(含)每项得1.5分;

④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00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2)专业承包项目。

①3000万元以上每项得5分;

②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每项得2.5分;

③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每项得1.5分;

④300万元至500万元(含)每项得1分;

⑤150万元至300万元(含)每项得0.5分;

⑥150万元及以下每项得0.2分。

近两年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3、科技创新

10

满分100分,由专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工法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五项得分之和折算为总分10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满分20分)

(1)转让获得的专利,每项加2分;

(2)企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5分。

2、工程建设相关的科技进步奖(满分20分),需提供文件和证书。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加20分,二等奖每项加10分;

(2)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3)河北省建设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

3、企业工法编制(满分20分,以通过我省申报被公布的为准,需提供文件和证书。)

(1)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5分;

(2)河北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加2分。

4、科技示范工程(满分20分,以本省项目为准,需提供文件和证书。)

(1)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4分;

(2)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河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河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验收合格一项加2分。

5、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满分20分),需提供文件和文本关键页。

(1)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每主持一项加5分;每参与一项,加2分;

(2)本省地方标准制定,每主持一项加2分;每参与一项,加1分。

1、专利评价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专利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2、科技进步奖评价有效期5年。

3、工法评价有效期3年。若3年后该工法仍有效可重新申报。

4、科技示范工程评价有效期2年。

5、标准制定评价有效期2年。上述均不得超过证件自身有效期。

厅建工处、城建处

4、外埠市场开拓

6

1、本省企业在省外的建筑业总产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1分,最高得3分。

2、本省企业在省外获得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奖项,国家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0.5分,最高得3分。

上一年度

 

厅建工处

城建处

5、社会贡献

公益事业

4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4分。参加我省组织的抢先救灾、救济贫困等公益事业,其中:

1、受到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40分;

2、受到本省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20分;

3、受到本省设区市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加15分。

有效期1年

 

厅建工处

城建处

纳税总额

4

营业税和所得税累计每50万元加0.1分,不足50万元的,不计分。以本省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最高得4分。

上一年度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6、列入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

4

列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得4分,列入市级名单企业加1分。最高得4分。

有效期2年

厅建工处

城建处

7、获得本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表彰

4

省级加4分,市级加1分。最高得4分。

有效期1年

二、交易及合同履约

15%

1、信用评先

4

被省招投标协会评为“诚实守信投标单位”,加4分。

有效期2年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日常监督评价

14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4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省招标办负责另行制定,得分通过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自动导入。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18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18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三、建筑

工程质量

16.6(.)%

1、工程质量获奖

10

1、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其中:

(1)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加30分,银质奖每项加20分;

(2)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加30分;

(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每项加15分;

(4)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15分;

(5)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每项加10分;

(6)市级质量优质奖每项加5分。

2、国家级奖项在本省有效,省级奖项以本省项目获奖为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4、参建或联合体企业得分乘系数0.5。

1、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2、日常监督评价

10

满分为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质监总站负责另行制定,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20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四、安全

文明施工

16.6(.)%

1、文明工地

10

1、满分100分,折算总分10分。其中:

(1)国家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工地)每项加20分;

(2)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加10分;

(3)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5分。

2、国家级奖项在本省有效,省级奖项以本省项目获奖为准。

3、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1、国家级奖励,有效期4年。

2、省、市级奖励,有效期2年。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日常监督评价

10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质安处、省安监办负责另行制定,得分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导入。

三个月

3、不良行为

-20

本项为扣分,最高扣20分。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中的企业得分折算,由系统自动导入。

不良行为

记录期

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五、建设工程劳务管理

16.6(.)%

1、建筑劳务实名制

20

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认定标准为:

1、实现现场考勤;

2、按照实名制流程发放工资;

3、定期核算、公布劳务人员工资;

4、设区市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全部符合,方可认定为已经落实,否则,不予认定。

受检工程项目总数、已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工程项目个数和得分均由平台自动累加、计算生成。评价有效期从主管部门最后一次监督检查认定的日期算起。  

有效期1年

厅建工处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本项为扣分,据实扣除,不设限。

1、3人(含3人)以下的投诉、举报案件,在限期内: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1分;

(2)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起扣2分。

2、4-10人(含10人)的投诉或举报案件: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2分;

(2)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起扣4分。

3、10人以上的投诉或举报案件:

(1)情况属实但积极解决的,每起扣3分;

(2)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起扣6分。

4、情况属实且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每起扣10分。

不少于三个月,直至拖欠问题全部解决并得到确认

 

厅建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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