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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改〔2019〕11号 发布日期:2019-08-0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决定将省厅实施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
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二、委托下放权限
(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考核合格证书信息验核工作。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操作资格证书信息验核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厅名义开展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三、工作程序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的企业,应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办公平台(http://www.hbzwfw.gov.cn),在相应审批机关专栏分别选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事项,进入系统申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的审批机关按照河北政务服务网规定的标准和省厅承诺时限,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和证书验核工作,统一核发加盖省厅公章的电子证书。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责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的审批机关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要求和责任分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审批工作质量。要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分别设定受理、审核、审批和证书验核岗位人员,受理、审核、证书验核岗位设定人员应与审批岗位人员分设不同人员。
(二)加强批后监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的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审批后监管,公布当地咨询服务电话,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省厅将对各市审批结果开展“随机”抽查,对隐瞒有关情况、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撤销考核合格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对因审查不严导致审批结果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权力下放承接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的审批机关要主动与政务网做好衔接,抓紧公布权力事项和办事指南,务必于8月15日前完成各项承接衔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的审批机关填写《行政审批系统用户开通申请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务于8月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赵胜格,电话:0311-87904537,传真:0311-87805328)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
2.行政审批系统用户开通申请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日